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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47 年度鑑字第 2234 號 議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47 年 04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要旨彙編(56年6月版)第 247 頁
  • 案由摘要:違法凟職

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因黃小兒科醫院醫師過失致人死案,奉派蒞 場驗屍,飭黃醫師交書面保證金一萬元。詎被付懲戒人之友傅某,以黃醫師富裕,有利可圖,竟與被付懲戒人謀議索賄,又傳黃醫師,當庭收押。由傅某向黃醫師親友商議保釋,要求賄賂,自十萬元遞減至三萬五千元。業據傅某、陳某供認及黃醫師親友指證,並經第三審法院判處徒刑七年確定。應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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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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