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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47 年度鑑字第 2302 號 議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47 年 08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要旨彙編(56年6月版)第 5 頁
  • 案由摘要:違法抗命

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彰化縣芬園鄉鄉長,於就任鄉長時,該公所林秘書尚在職,竟以手 令逕派洪某為秘書,迨層轉民政廳審核,以洪某不適任是項職務,飭另選妥員報核,該員迄未遵辦。並經縣府以該員多次故違省令,呈報有案,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前段規定,顯難辭咎。應予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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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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