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彰化縣芬園鄉鄉長,於就任鄉長時,該公所林秘書尚在職,竟以手 令逕派洪某為秘書,迨層轉民政廳審核,以洪某不適任是項職務,飭另選妥員報核,該員迄未遵辦。並經縣府以該員多次故違省令,呈報有案,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前段規定,顯難辭咎。應予申誡。
被付懲戒人係彰化縣芬園鄉鄉長,於就任鄉長時,該公所林秘書尚在職,竟以手 令逕派洪某為秘書,迨層轉民政廳審核,以洪某不適任是項職務,飭另選妥員報核,該員迄未遵辦。並經縣府以該員多次故違省令,呈報有案,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前段規定,顯難辭咎。應予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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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