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52 年度鑑字第 3020 號 議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52 年 11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要旨彙編(續編)(69年8月版)第 356-357 頁
  • 案由摘要:偽造文書

案由

被付懲戒人為台灣省公路局材料管理員,負點收修車廠材料之責。五十年九月二 十二日公路局標購電瓶陰陽極版一萬零五百片,由李某得標,於同月二十五日運交七千三百片,由被付懲戒人點收入庫,竟不將實收數登載於存料牌,記為收到陰陽極版五千五百片,陽極版五千片,共計壹萬零五百片,李某即開出全數之發票,交由被付懲戒人蓋章,表示如數驗收,請領全部貨款,經法院認其明知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刑確定在案,違失之咎,殊無可辭。應休職,期間六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52 年度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