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為台灣省林務局蘭陽林區管理處技術助理員,承辦宜區三十一林班汪 某申請租地造林一案,在審核表「林況」欄內,填註「大部分係草生地,其餘均為無利用價值之小徑木及籐蔓類」,「現存地上物處理方法」欄,填註「無地上物」等,其實該地在汪某未承租前,即已擅自栽植柑桔菓樹約十分之七,該員填表不實,殊屬失職,應降一級改敍。
被付懲戒人為台灣省林務局蘭陽林區管理處技術助理員,承辦宜區三十一林班汪 某申請租地造林一案,在審核表「林況」欄內,填註「大部分係草生地,其餘均為無利用價值之小徑木及籐蔓類」,「現存地上物處理方法」欄,填註「無地上物」等,其實該地在汪某未承租前,即已擅自栽植柑桔菓樹約十分之七,該員填表不實,殊屬失職,應降一級改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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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