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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52 年度鑑字第 3025 號 議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52 年 11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要旨彙編(續編)(69年8月版)第 340 頁
  • 案由摘要:交代不清

案由

被付懲戒人為台灣省花蓮縣壽豐鄉公所建設課課長,五十一年二月他調離職,在 其任內辦理土木工程業務,先後預借工程費二萬餘元,離職時尚欠三千餘元,經該所三次飭其辦理移交,均置不理,縱乏侵占故意,核與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十八兩條之規定,顯屬有違。應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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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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