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為台灣省立高雄中學人事室助理員,於參加五十二年度高雄區省立中 學高級部聯合招生委員會工作時,徇情塗改考生試卷總分,經人發覺檢舉雖未影響錄取工作,然其行為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應予休職,期間六月。
被付懲戒人為台灣省立高雄中學人事室助理員,於參加五十二年度高雄區省立中 學高級部聯合招生委員會工作時,徇情塗改考生試卷總分,經人發覺檢舉雖未影響錄取工作,然其行為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應予休職,期間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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