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付懲戒人某甲為台灣省台北航空檢疫所檢疫員,某乙為台南航空檢疫所檢疫技 士。某甲於五十年九月間,某乙於同年六月間分別以新台幣一萬元及四萬五千元之代價,向游某購得偽造之醫師證書各一套,持向台北市衛生局請領開業執照,尚未開業,即被發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違法情節,至臻明灼。應均休職,期間各六月。
被付懲戒人某甲為台灣省台北航空檢疫所檢疫員,某乙為台南航空檢疫所檢疫技 士。某甲於五十年九月間,某乙於同年六月間分別以新台幣一萬元及四萬五千元之代價,向游某購得偽造之醫師證書各一套,持向台北市衛生局請領開業執照,尚未開業,即被發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違法情節,至臻明灼。應均休職,期間各六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一鍵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52 年度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