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53 年度鑑字第 3108 號 議決書
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台南市警察局刑警隊員,明知市民楊某非刑事現行犯,乃於夤夜兩度前往楊宅為李某索債,進而使用手銬銬住楊某,經台南地方法院以妨害自由罪判處罰金三百元確定。該員行為顯屬違法,應休職,期間六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付懲戒人係台南市警察局刑警隊員,明知市民楊某非刑事現行犯,乃於夤夜兩度前往楊宅為李某索債,進而使用手銬銬住楊某,經台南地方法院以妨害自由罪判處罰金三百元確定。該員行為顯屬違法,應休職,期間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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