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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54 年度鑑字第 3302 號 議決書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裁判日期:54 年 06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案例要旨彙編(續編)(69年8月版)第 341-342 頁
  • 案由摘要:交代不清

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前台北市古亭區公所課員,於調職時,其所領用之自行車及玻璃板 等物,故不移交,經該公所一再催促移交,亦拒置未理,顯有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台灣省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降一級改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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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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