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77 年度鑑字第 6108 號 議決書
案由
被付懲戒人係台灣高等法院前推事,因辦理新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某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聲請再審一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新台幣) 二十萬元,經最高法院判決其為依據法令從事審判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減為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確定。本會認為已無處分之必要,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付懲戒人係台灣高等法院前推事,因辦理新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某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聲請再審一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新台幣) 二十萬元,經最高法院判決其為依據法令從事審判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減為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確定。本會認為已無處分之必要,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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