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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三 章 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 二、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 三、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 四、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五、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2.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公共工程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 二、公共工程法規、制度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 三、出席各種公共工程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四、公共工程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其他交辦事項。
  2.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五、主管文稿之初。 六、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