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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二章 整體委外作業程序

§ 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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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採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者,應綜合考量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資訊需求、經濟規模、資源整合及成本效益等因素,評估其可行性及實施範圍,並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擬訂實施計畫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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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應審度業務需求,確立整體委外服務水準,訂定需求書,其參考要項如附件一,作為廠商評選、契約擬訂及績效評估之依據。 附件一 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需求書參考要項 一、機關組織職掌及施政目標。 二、整體委外專案目標。 三、整體委外專案範圍及項目。 四、整體委外專案時程。 五、整體委外服務需求。 (一) 資訊及通信需求。 (二) 作業功能需求。 (三) 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需求。 (四) 變更處理需求。 (五) 稽作業需求。 (六) 品質保證需求。 (七) 其他重要需求事項。 六、整體委外作業服務水準。 (一) 資訊系統運作服務水準。 (二) 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維護服務水準。 (三) 系統整體服務水準。 (四) 變更服務水準。 (五) 其他資訊作業服務水準。 七、整體委外服務提供方式。 八、現有資訊作業環境及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等各項資源。九、資訊人員轉任與權益保障。 十、過渡作業計畫。 十一、報價及付款方式。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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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得整合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資訊需求,委由廠商提供整體性之資訊服務;必要時,亦得協調、整合其他機關或地方機關之資訊需求,共同委託。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