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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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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應審度業務需求,確立整體委外服務水準,訂定需求書,其參考要項如附件一,作為廠商評選、契約擬訂及績效評估之依據。 附件一 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需求書參考要項 一、機關組織職掌及施政目標。 二、整體委外專案目標。 三、整體委外專案範圍及項目。 四、整體委外專案時程。 五、整體委外服務需求。 (一) 資訊及通信需求。 (二) 作業功能需求。 (三) 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需求。 (四) 變更處理需求。 (五) 稽作業需求。 (六) 品質保證需求。 (七) 其他重要需求事項。 六、整體委外作業服務水準。 (一) 資訊系統運作服務水準。 (二) 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維護服務水準。 (三) 系統整體服務水準。 (四) 變更服務水準。 (五) 其他資訊作業服務水準。 七、整體委外服務提供方式。 八、現有資訊作業環境及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等各項資源。九、資訊人員轉任與權益保障。 十、過渡作業計畫。 十一、報價及付款方式。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該法條旨在保護公務員的思辯過程,使其能夠言之成理並無所忌憚,以確保政府決策的周全性。因此,根據這一法條,公務員在作出行政決策之前的內部溝通、意見交流以及思辯過程中所產生的資訊,都可以被豁免公開。 根據參考資料《政府資訊公開法系統全書》中第18條的相關解釋,該法條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公務員的言論自由,以確保公務員在作出意思決定之前可以充分思考並表達見解。然而,這種言論自由並不適用於行政機關所作成的前置意思決定的基礎事實,也不適用於僅僅用於內部草擬或其他準備工作的文件。換句話說,只有那些涉及內部溝通或思辯的文件才能被豁免公開。 例如,在上述提供的法案中,如果有一份契約被認為是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的內部擬稿或準備工作文件,那麼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該契約可以被豁免公開。然而,如果契約只是作為基礎事實的一部分,並且不涉及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的過程,則應該將其視為公開的資訊,以確保人民的知情權。這樣做有助於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任和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綜上所述,《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意在保護公務員的思辯過程,並且只有涉及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的文件才能被豁免公開。根據法律的解釋和解釋文件,《政府資訊公開法系統全書》對該法條有著詳細的解釋,可以提供更多相關資訊和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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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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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應審度業務需求,確立整體委外服務水準,訂定需求書,其參考要項如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