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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三章 評選及契約管理

§ 10–167

10
各機關應依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需求書,公開徵求廠商提出建議書,交由機關評選,經評審選定後再行議洽委辦。 前項建議書內容應涵蓋專業技術、服務水準、服務提供方式、資訊人員轉任及權益保障、專案組織及管理、財務安排、過渡作業計畫、計費方法等主要項目。 各機關應對廠商之專業能力、技術經驗及財務能力等作全面評選,其評選參考要項如附件二。 附件二 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廠商評選參考要項 一、基本資格及經驗實績。 二、專業技術能力。 三、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 四、財務能力。 五、專案計畫管理能力。 六、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七、過渡作業之計畫管理能力。 八、品質保證能力。 九、整體服務費用。 十、重大附加效益。 十一、風險評估。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11
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契約,應訂明委外服務需求、服務水準、服務提供方式、績效衡量指標、品質保證、變更管理、安全保密、稽作業、資訊人員轉任與權益保障、智慧財產權、驗收程序方法、爭議與違約處理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等主要項目。 前項變更管理,應將因政策、法規之變更或資訊科技之進展,而須變更服務內容、項目之處理方式及計費原則列入規範。
12
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之費用,以各機關現有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之折價及契約期間之費用綜合計算。
14
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後之新興資訊業務,得由原廠商優先承辦。
15
各機關辦理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者,應逐年檢討評估廠商契約履行情形;如有未履行或未達約定之服務水準者,應要求檢討改進;必要時,由各機關依約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16
各機關採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者,以編列業務費及必要之人事費為原則,除有特殊需求者外,不編列設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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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