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後之新興資訊業務,得由原廠商優先承辦。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4 條,各機關在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後,如果有新興的資訊業務需要委外,將優先考慮由原廠商承辦。根據這條規定,原廠商有優先權承辦新興資訊業務,表示該機關傾向於延續與原廠商的合作關係,並可能基於信任或熟悉度等因素作出此決定。然而,具體的規定細節或例外情況是否存在,我目前無法提供更確切的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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