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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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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後之新興資訊業務,得由原廠商優先承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4 條,各機關在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後,如果有新興的資訊業務需要委外,將優先考慮由原廠商承辦。根據這條規定,原廠商有優先權承辦新興資訊業務,表示該機關傾向於延續與原廠商的合作關係,並可能基於信任或熟悉度等因素作出此決定。然而,具體的規定細節或例外情況是否存在,我目前無法提供更確切的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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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後之新興資訊業務,得由原廠商優先承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