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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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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契約,應訂明委外服務需求、服務水準、服務提供方式、績效衡量指標、品質保證、變更管理、安全保密、稽作業、資訊人員轉任與權益保障、智慧財產權、驗收程序方法、爭議與違約處理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等主要項目。 前項變更管理,應將因政策、法規之變更或資訊科技之進展,而須變更服務內容、項目之處理方式及計費原則列入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11條,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契約應包含以下主要項目:委外服務需求、服務水準、服務提供方式、績效衡量指標、品質保證、變更管理、安全保密、稽核作業、資訊人員轉任與權益保障、智慧財產權、驗收程序方法、爭議與違約處理,以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 在變更管理方面,契約應規範因政策、法規的變更或資訊科技的進展,而需要變更服務內容、項目處理方式及計費原則的情況。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辦法》第30條,合約變更應符合「容許性變更」的原則。該法令規定了幾種容許性變更的情況,例如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變更合約、因為業務需要需增減合約範圍等。如果合約變更不符合容許性變更的情形,則機關必須重新進行採購程序。 參考資料: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資訊服務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2019年最新修訂版。

  • 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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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契約,應訂明委外服務需求、服務水準、服務提供方式、績效衡量指標、品質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