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契約,應訂明委外服務需求、服務水準、服務提供方式、績效衡量指標、品質保證、變更管理、安全保密、稽核作業、資訊人員轉任與權益保障、智慧財產權、驗收程序方法、爭議與違約處理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等主要項目。 前項變更管理,應將因政策、法規之變更或資訊科技之進展,而須變更服務內容、項目之處理方式及計費原則列入規範。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11條,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契約應包含以下主要項目:委外服務需求、服務水準、服務提供方式、績效衡量指標、品質保證、變更管理、安全保密、稽核作業、資訊人員轉任與權益保障、智慧財產權、驗收程序方法、爭議與違約處理,以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 在變更管理方面,契約應規範因政策、法規的變更或資訊科技的進展,而需要變更服務內容、項目處理方式及計費原則的情況。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辦法》第30條,合約變更應符合「容許性變更」的原則。該法令規定了幾種容許性變更的情況,例如因天災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變更合約、因為業務需要需增減合約範圍等。如果合約變更不符合容許性變更的情形,則機關必須重新進行採購程序。 參考資料: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資訊服務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2019年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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