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採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者,以編列業務費及必要之人事費為原則,除有特殊需求者外,不編列設備費。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6 條,各機關在進行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時,應以編列業務費及必要之人事費為原則,除非有特殊需求,否則不應編列設備費。 這表示各機關在將資訊業務委託給外部經營者時,應該將相關的業務費用和人事費用納入預算中,而不需要編列設備費用。這主要是為了確保資訊業務的運營和執行,同時避免浪費公共資源。 舉例來說,如果某政府機關想委外維護其網站和資料庫管理工作,根據這個法條,該機關應該在預算中編列相關的業務費用和必要的人事費用,但不需要編列購買或更新設備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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