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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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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留任之資訊人力規模,由行政院綜合考量資訊業務規模大小、繁簡程度、資訊系統發展進程及有無其他機關支援等因素,依有關規定實編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17條,各機關留任的資訊人力規模,會由行政院根據各機關的資訊業務規模、繁簡程度、資訊系統發展進程以及是否有其他機關提供支援等因素,來進行核實和編制。這表示各機關在確認資訊人力規模時,會考量相關的要素來做出適當的調整和規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的資訊業務規模較大,需要開發和維護大型的資訊系統,並且沒有其他機關提供支援,那麼這個機關的資訊人力規模可能會比較大,以應對這些需求。相反地,如果一個機關的資訊業務相對簡單,並且有其他機關能夠提供支援,那麼這個機關的資訊人力規模可能會比較小。這些調整和規劃的目的是確保各機關的資訊業務能夠有效地運作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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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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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留任之資訊人力規模,由行政院綜合考量資訊業務規模大小、繁簡程度、資訊系統發展進程及有無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