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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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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之機關,其資訊人員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留任本機關: (一) 編制內人員除留任資訊單位外,由各機關視機關之用人需求統籌規劃,依考試資格、職系專長及學、經歷,並參酌個人意願,依有關規定調任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服務。 (二) 協力合作人員:編制內之資訊人員配合資訊業務整體委外專案,派赴廠商共同處理本機關之資訊業務。協力合作之人員仍屬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其人事均依現行有關人事法規管理。協力合作人員採出缺不補方式處理。 (三) 約聘僱人員除資訊單位留任或轉赴廠商任職者外,於約聘僱期限內,由原機關另行指派工作。 二、轉任民間: (一) 編制內人員辦理離職,由廠商僱用者,不得低於原有待遇,並保障其工作五年內不得解僱;其離職前原服務年資並得依法辦理退休、資遣。實施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當時,辦理退休人員以屆滿退休限齡日期為準,每提前一個月退休,加發一個月俸 (薪) 給 (含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 之慰助金,最高以加發六個月為限。資遣人員一律加發六個月俸 (薪) 給慰助金;前款留任人員後再轉任民間者,不得發給慰助金。 (二) 約聘僱人員解聘 (僱) 後,由廠商僱用,不得低於原有待遇,並保障其工作五年內不得解僱;本機關解聘 (僱) 前原服務年資如符合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三) 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之人員,於退出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投保公保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之補償金。因離職未轉任民間而原參加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 之人員,於退出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補償金於離職辦理退保時一次給付。但依法再參加各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原補償機關;其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補償金數額,應委由原承保機關算並加註存檔,被保險人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由承保機關通知原補償機關收回原補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18條,該條規定了實施資訊業務整體委外的機關對於資訊人員的處理原則。根據該條規定,機關的資訊人員可以選擇留任本機關或轉任民間。對於留任本機關的人員,包括編制內人員和協力合作人員,他們可以根據機關的需求調任到其他職位或其他機關服務。對於約聘僱人員,可以由原機關指派其他工作。對於轉任民間的人員,他們的待遇不得低於原有待遇,並且在五年內不得被解僱。對於留任和轉任的人員,在離職前可以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並根據相應的規定給予補償金。此外,對於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的人員,在退出公務人員保險時,可以獲得補償金作為損失的補償。對於參加勞工保險的人員,在退出勞工保險時,也可以獲得補償金作為損失的補償。補償金應在辦理退保時一次給付,但如果再參加保險並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原補償機關,或者繳回與所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相同金額的補償金。補償金的數額應由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存檔,並在再次參加保險時通知原補償機關收回補償金。

  • 資遣名詞
  • 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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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實施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之機關,其資訊人員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留任本機關: (一) 編制內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