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得整合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資訊需求,委由廠商提供整體性之資訊服務;必要時,亦得協調、整合其他機關或地方機關之資訊需求,共同委託。
根據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 9 條,各行政機關有權將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資訊需求整合起來,並委託外部廠商提供整體性的資訊服務。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協調整合其他機關或地方機關的資訊需求,共同委託給相同的廠商。這條規定強調了合作與整合,可以提高資訊服務的效率和品質。根據該條的規定,例如,某個行政機關可以委託外部廠商提供整合該機關和其所屬機關的資訊系統,使得這些機關之間的資訊共享更加順暢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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