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採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者,應綜合考量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資訊需求、經濟規模、資源整合及成本效益等因素,評估其可行性及實施範圍,並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擬訂實施計畫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7條,各機關在採取資訊業務的整體委外作業時,應評估該作業的可行性和實施範圍,考慮因素包括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的資訊需求、經濟規模、資源整合和成本效益等。該機關應依據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制定實施計畫並提交上級機關核定。 這條法規指出,在進行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時應評估可行性和實施範圍,並且制定相應的實施計畫。相關規定指的是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和舉例可以是行政院所屬機關在進行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時所制定的實施計畫,並包括機關的資訊需求、經濟規模、資源整合和成本效益等相關考量。這些資料應該是最新的,以反映目前機關在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方面的最新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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