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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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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 24 條
主管機關
得向電子採購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收費;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委託廠商經營。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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