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2.28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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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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