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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第 75 條
  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經當事人合意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行政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 76 條

本法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7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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