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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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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2 年 06 月 11 日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七章 附則
§ 68–71
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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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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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總事務所有釋明本條例疑義之權。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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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機關不得向候選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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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各種期間,包括例假日計算。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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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及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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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代表之罷免
§ 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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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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