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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四章 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 14–163

14
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由參加互助機關編列預算,撥由本會保管運用。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由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辦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由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中扣繳,於當月十日前,連同政府補助部分,解繳本會在銀行所設專戶,並編製互助費計算表一份送本會。
15
參加互助機關之會計單位,每月應彙編互助經費收支明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主辦單位連同異動月報表、申請書、資料卡,於次月五日前送本會。
16
福利互助經費,由本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或購儲政府發行之債券,其本金及孳息均充作福利互助之用。前項經費由本部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