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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15 條

參加互助機關之會計單位,每月應彙編互助經費收支明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主辦單位連同異動月報表、申請書、資料卡,於次月五日前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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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參加互助機關之會計單位每月應彙編互助經費收支明細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需存查,另一份則需由會計單位於次月五日前送交主辦單位,並連同異動月報表、申請書、資料卡等相關文件一同提供。 在此條規定中,「互助機關」指的是參加福利互助計劃的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相關的機關,其會計單位在每月的末期應完成相關經費收支明細表的彙編工作。這份明細表需要包含該月份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的詳細資料。 主辦單位則為負責統籌並管理福利互助計劃的機構。會計單位需要將完成的互助經費收支明細表於下個月的五日前送交主辦單位。此外,會計單位還需提供異動月報表、申請書和資料卡等相關文件,以便主辦單位核實與管理互助計劃的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15條 - 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修正草案公告(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地方行政委員會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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