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二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 5–8共 4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受益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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