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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二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 5–84

5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
6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受益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7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8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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