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5 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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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在擔任職務期間有權參加福利互助計劃。具體而言,他們可以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參加福利互助活動,享受相應的福利保障和協助。參加福利互助計劃的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可以根據他們在職期間的需求,獲得福利互助提供的相關福利及資源。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在職期間的福利權益,並提供相應的互助支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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