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受益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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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辦法所稱的受益人包括除了互助人本人的喪葬互助受益之外,還包括其他與互助人本人有關的福利互助受益。這意味著互助人本人可以享受該辦法所提供的各項福利互助。根據此條規定,如果互助人本人在需要福利互助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享受該福利。具體的例子可能會根據該辦法所提供的福利項目而有所不同,例如在醫療支援方面,互助人本人可以享受醫療費用的補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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