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三章 互助之參加、退出及停止

§ 9–135

9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10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新任、去職或死亡者,其參加或退出互助以就職、去職或死亡之日起生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扣繳。
11
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之互助費及應領受之互助金,應予補繳及補發。但解除職務者,追溯自停止職務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之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關年度經費內勻支。
12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互助金,不予退還。
13
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辦單位,應按月將參加、退出或停止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送本會。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