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13 條
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辦單位,應按月將參加、退出或停止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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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參加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機關的主辦單位,應按月將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的人員資料,製作異動月報表並送交該互助機關。換言之,互助機關的主辦單位應該定期向該機關提供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的人員的資料報表。 根據研析,這條暫行辦法的參考資料應該是『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本身,其中第 13 條明確指出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月份製作報表。例如,主辦單位可能需要在每月底提供一份報表,列出當月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的人員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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