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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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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互助金,不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當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不論其在互助期間是否有領取互助金,已繳納的互助費將不予退還。這表示一旦互助人選擇退出或暫停參與互助,他們已經繳納的互助費將不會被退還。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假設一個互助組織的互助人在參與互助期間繳納了1000元的互助費,但在某個時間點選擇退出互助。根據這條規定,即使這位互助人在退出前從未領取過任何互助金,他繳納的1000元互助費也不會被退還給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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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12 條規定:「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互助金,不予退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