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12 條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互助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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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當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不論其在互助期間是否有領取互助金,已繳納的互助費將不予退還。這表示一旦互助人選擇退出或暫停參與互助,他們已經繳納的互助費將不會被退還。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假設一個互助組織的互助人在參與互助期間繳納了1000元的互助費,但在某個時間點選擇退出互助。根據這條規定,即使這位互助人在退出前從未領取過任何互助金,他繳納的1000元互助費也不會被退還給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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