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11 條
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滅,准予復職時,其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止職務期間應繳納之互助費及應領受之互助金,應予補繳及補發。但解除職務者,追溯自停止職務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其應繳納之互助費,由參加互助機關年度經費內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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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11條,對於互助人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時的規定如下: 1. 停止職務即停止互助。當互助人停止職務後,互助權利義務也會同時停止。然而,一旦停止職務的原因消滅並准予復職,則其互助的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在停止職務期間所應繳納的互助費用和應領取的互助金額應予以補繳和補發。但是,如果職務被解除的互助人,則自停止職務起退退出互助。 2. 在服兵役期間,視同繼續參加互助。處於服兵役期間的互助人應繼續支付互助費用,其中互助費用由參加互助的機構依照該年度經費分配均勻支出。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停止職務或服兵役期間的互助人的權益得到保護,並確保他們在相應條件滿足的情況下能夠繼續參與互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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