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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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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新任、去職或死亡者,其參加或退出互助以就職、去職或死亡之日起生效。但當月之互助費,照全月扣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10 條,當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或村里長新任、去職或死亡時,他們參加或退出互助的效力從就職、去職或死亡之日起生效。然而,該月份的互助費仍然要全月扣繳。 參考資料: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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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10 條規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新任、去職或死亡者,其參加或退出互助以就職、去職或死亡之日起生效。但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