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9 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9條,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和村里長需要參加互助機關並填寫相關文件,將名冊和互助資料卡交給該機關辦理參加手續。新任人員在上任當月需按照前述規定辦理手續。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主要是該法規本身,即「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該法條規定了民意代表和村里長參加互助機關的程序和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