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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9 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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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9條,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和村里長需要參加互助機關並填寫相關文件,將名冊和互助資料卡交給該機關辦理參加手續。新任人員在上任當月需按照前述規定辦理手續。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主要是該法規本身,即「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該法條規定了民意代表和村里長參加互助機關的程序和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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