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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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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9條,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和村里長需要參加互助機關並填寫相關文件,將名冊和互助資料卡交給該機關辦理參加手續。新任人員在上任當月需按照前述規定辦理手續。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主要是該法規本身,即「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該法條規定了民意代表和村里長參加互助機關的程序和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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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9 條規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