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8 條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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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互助人本人的喪葬互助金沒有具領的受益人時,將按照以下順序進行處理: 一、按照互助人在生前所指定的人進行支付。 二、如果沒有指定人,則由參加互助機關的成員來分配。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在參加互助機關的情況下,互助人可以在生前指定受益人來領取喪葬互助金。如果互助人沒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無法領取,則按照參加互助機關的成員來分配喪葬互助金。該法條確保了互助人在生前能夠對其喪葬互助金進行指定,同時也明確了當沒有指定受益人時的處理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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