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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為暫行辦理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福利互助 (以下簡稱福利互助) ,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各級民意代表,係指縣 (市) 議員及鄉 (鎮、市) 民代表。
3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得組成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要點由本部定之。
4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鄉 (鎮、市、區) 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