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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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得組成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要點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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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