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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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暫行辦理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福利互助 (以下簡稱福利互助)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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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暫行辦法第1條規定了該辦法的目的和適用範圍。根據這一條款,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暫時處理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和村里長的福利互助事宜。這一條款還明確指出,本辦法是為了規範福利互助而制定的。因此,根據該條款,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和村里長,旨在提供福利互助服務,以滿足他們的需求。該條款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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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