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 14 條
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由參加互助機關編列預算,撥由本會保管運用。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由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辦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由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中扣繳,於當月十日前,連同政府補助部分,解繳本會在銀行所設專戶,並編製互助費計算表一份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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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第14條,福利互助經費的籌措和解繳方式如下: 1. 政府補助部分:每位參加互助機關的互助人每月可以獲得新臺幣150元的補助金,這部分費用由互助機關編列預算,撥款由該互助機關自行保管和使用。 2. 互助人負擔部分:每位參加互助機關的互助人每月需要繳納新臺幣50元,這部分費用由互助機關的主辦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和會計單位,扣除互助人每月應領取的款項後,在當月十日前與政府補助部分一同解繳到互助機關所設專戶,並編製互助費計算表一份送交互助機關。 例如,假設某互助機關的A先生是一位互助人,政府每個月會補助他150元。此外,作為互助人,他還需每個月自己負擔50元。那麼,他在每個月的十號之前,應該將他預期可以領取的200元款項,連同政府補助的150元,共計350元解繳到該互助機關所設置的專戶中。同時,相關的出納和會計單位會根據互助費計算表來確認和核對數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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