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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一章 總則

§ 1–66

1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
3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4
  1.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
  2.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
6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政黨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