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第4條規定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並得設立分支機構。此條款明確界定了政黨的組織範圍,即限定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內。同時,政黨應該在該區域內設立其主事務所,表示該主事務所是政黨的核心機構,負責該區域內的重要事務。這是確定政黨組織範圍和主要機構的重要規定。 參考資料: 政黨法正式公布前的草案: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LETTERNO=S0251085&lsn=5756&sv=12&sec=accessed on 2021-09-01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
立法理由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由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爰於第一項明定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並得設立分支機構。 二、基於尊重政黨發展需要,原則上政黨得自由選定適當地點設置主事務所,惟仍應於其組織區域範圍內為限,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由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爰於第一項明定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並得設立分支機構。 二、基於尊重政黨發展需要,原則上政黨得自由選定適當地點設置主事務所,惟仍應於其組織區域範圍內為限,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