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根據政黨法第5條,政黨的組織和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根據此條款,政黨在組織和運作上應遵循民主原則,確保黨內民主。具體來說,這意味著政黨的結構和運作應該具有民主的性質,例如通過民主程序選舉黨的領導人,加強黨員參與决策過程等。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政黨的內部運作具有民主性,以及政黨組織和運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立法理由一、政黨乃政治性之組織,透過選舉取得政權,即能掌握國家政策決定權。為確保民主之憲政秩序,政黨內部之組織及運作,自應依循民主原則之規範。 二、另就外國立法例而言,韓國政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政黨為維持民主之內部秩序,應設置反映黨員意志之意思機關及執行機關。德國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黨之內部秩序應符合民主基本原則。因此,德國政黨法第二章內部秩序專章並明文規定,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第六條)、政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設置及其職權之行使(第八條、第九條)、黨員之權利(第十條)、政黨仲裁委員會設置(第十四條)等,以為落實。本條有關民主原則之體現,係參酌上開德、韓兩國立法例,透過章程應載明事項、章程訂定之程序、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召開與議決、設置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事宜等相關配套規定,來具體落實,以確保政黨內部組織及運作的民主化。
一、政黨乃政治性之組織,透過選舉取得政權,即能掌握國家政策決定權。為確保民主之憲政秩序,政黨內部之組織及運作,自應依循民主原則之規範。 二、另就外國立法例而言,韓國政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政黨為維持民主之內部秩序,應設置反映黨員意志之意思機關及執行機關。德國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黨之內部秩序應符合民主基本原則。因此,德國政黨法第二章內部秩序專章並明文規定,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第六條)、政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設置及其職權之行使(第八條、第九條)、黨員之權利(第十條)、政黨仲裁委員會設置(第十四條)等,以為落實。本條有關民主原則之體現,係參酌上開德、韓兩國立法例,透過章程應載明事項、章程訂定之程序、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召開與議決、設置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事宜等相關配套規定,來具體落實,以確保政黨內部組織及運作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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