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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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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黨法第6條規定政黨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和其他公共給付時應受到公平對待,不能因為無正當理由而受到差別待遇。根據這個法條,政黨在使用這些資源時應該受到平等的對待,不應該因為政黨的政治立場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歧視或遭受不公平對待。

立法沿革 1

(1061110 制定)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參酌人民團體法第五十條規定,明定政黨應受公共資源使用及分配之公平對待,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之環境。

  • 差別待遇名詞
(1061110 制定)

參酌人民團體法第五十條規定,明定政黨應受公共資源使用及分配之公平對待,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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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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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法第 6 條規定:「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