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政黨法第3條的內容指出,所謂的政黨是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的團體,其目的是共同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並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這條法條強調政黨作為一種組織的特點,其成員主要由國民組成,其目的則是維護民主法治和推動政治參與。根據此法條,政黨必須符合上述條件才能被視為合法的政黨,並享有相關的權益與責任。 相關範例: 一個由民眾組成的團體,其宗旨為推動反貪腐運動和改革政府機構。該團體遵守民主原則,並計劃在未來的選舉中推薦候選人參選。根據政黨法第3條的規定,這個團體可以被視為一個政黨,並享有相應的權益和責任。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