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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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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黨法第3條的內容指出,所謂的政黨是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的團體,其目的是共同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並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這條法條強調政黨作為一種組織的特點,其成員主要由國民組成,其目的則是維護民主法治和推動政治參與。根據此法條,政黨必須符合上述條件才能被視為合法的政黨,並享有相關的權益與責任。 相關範例: 一個由民眾組成的團體,其宗旨為推動反貪腐運動和改革政府機構。該團體遵守民主原則,並計劃在未來的選舉中推薦候選人參選。根據政黨法第3條的規定,這個團體可以被視為一個政黨,並享有相應的權益和責任。

立法沿革 1

(1061110 制定)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61110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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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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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