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政黨法 第七章 附則

§ 42–465

43
  1.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
  2.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3. 前項經廢止立案之政治團體,應予解散,其財產之清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4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政黨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