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第32條規定了政黨財產的清算程序。根據第1項,未經法人登記的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的清算應根據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辦理。如果章程沒有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則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適用民法的清算規定。 根據第2項,政黨財產清算後,如果有賸餘財產,該財產歸屬於國庫。 範例參考資料:政黨法(2017年修正) 第32條
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政黨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者,其賸餘之財產歸屬國庫。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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