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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2. 政黨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者,其賸餘之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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