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黨法第31條的規定: 1. 政黨合併時,合併後的政黨所產生的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資格不受影響。如果有立法委員缺額時,則根據原屬政黨合併前登記的候選人名單,按照順序逐一填補缺額。 2. 政黨合併後,若合併後的政黨各自的得票率未達到政黨法第22條第1項的規定,則不會因為合併後達到政黨法第22條第1項的要求而獲得補助。 資料來源: 政黨法(中華民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政黨合併者,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資格,不受影響。如有出缺時,依出缺人原屬政黨合併前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政黨合併者,其各該合併政黨之得票率未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不因合併後已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補助。
立法理由政黨合併後,其依政黨比例產生之立法委員出缺之遞補,及政黨合併者,申領政黨補助之限制。
政黨合併後,其依政黨比例產生之立法委員出缺之遞補,及政黨合併者,申領政黨補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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