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黨法第22条的规定,主管机关应对于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僑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三以上之政党,编列年度预算予以补助。此补助按照最近的全国不分区及僑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各政党的得票数计算,每票补助50新台币,由主管机关核算補助金额,并通知政党在两个月内凭交接票凭证向主管机关领取,直到该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为止。政党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助,主管机关应催告其在三个月内领取,届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政党应将按照第二项规定领取的补助用于竞选费用、人事费用、办公费用、业务费用、政策研究费用及人才培育费用。 參考資料:政黨法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立法理由一、政黨係為公共目的而成立,為使政黨事務推動正常化,避免其因財務壓力而受制於特定金權勢力,喪失獨立運作能力以致偏離民意,爰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移列本法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政黨與政黨領取補助之要件、標準及程序。 二、現代民主政治即為政黨政治,確保政黨健全、多元發展對於維繫民主制度而言至為重要,為保障政黨多元性,爰調降政黨補助門檻為百分之三。 三、國家對於政黨之補助應以協助政黨從事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為主。仿效德國政黨法及韓國政治資金法立法例,爰於第四項明定政黨補助之使用項目。
一、政黨係為公共目的而成立,為使政黨事務推動正常化,避免其因財務壓力而受制於特定金權勢力,喪失獨立運作能力以致偏離民意,爰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移列本法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政黨與政黨領取補助之要件、標準及程序。 二、現代民主政治即為政黨政治,確保政黨健全、多元發展對於維繫民主制度而言至為重要,為保障政黨多元性,爰調降政黨補助門檻為百分之三。 三、國家對於政黨之補助應以協助政黨從事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為主。仿效德國政黨法及韓國政治資金法立法例,爰於第四項明定政黨補助之使用項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